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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首市人民政府关于石首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
发布时间:2020/7/13 17:17:40    
 

石首市人民政府关于

石首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

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8〕95号)、《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〈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〉的通知》(农长渔发〔2019〕1号)、《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》(农业农村部通告〔2019〕4号)和《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》(荆政发〔2020〕2号)精神,市政府决定,对全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全面禁捕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禁捕范围

长江石首段,调弦河、藕池河、杨波坦故道及保护区。

二、禁捕时间

2020年7月1日0时起,在本通告规定的禁捕范围内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。

三、禁捕事项

禁捕期间,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,禁止违规垂钓,禁止出售非法捕捞渔具,禁止长江鱼的交易和经营。

四、专项(特许)捕捞

禁捕期间,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、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,按照国家、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。

五、执法监督管理

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以及“迷魂阵”“电毒炸”、密眼网、地笼、滚钩等违法捕捞行为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等关于禁渔期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。

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,从事娱乐性的垂钓和休闲渔业活动的,只允许一人一杆、一线、一钩(单钩),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,禁止使用船艇、排筏等水上漂浮物,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、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,严禁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,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。

按照属地管理原则,各乡镇(办、区)负责本区域内“三无船只”排查摸底,组织做好“三无船只”的取缔和禁捕工作。

农业农村、公安(长航公安)、市场监督、交通运输、长江海事等部门经常性开展联合执法行动,严厉打击非法捕捞,精准取缔"三无船只"。

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本通告的规定,鼓励广大群众劝阻和举报违法捕捞、违规垂钓行为。举报电话:石首市公安局110;

石首市农业农村局0716-7180000;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716-7292315。

2020年6月30日

 
主办:石首市博物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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